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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建议
时间:2016-10-11 作者:法务部 郭蕾

引言

    自201211日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的试点开始,到2016324日,财政部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已覆盖原来适用营业税的所有行业,从而使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

    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传统行业的建筑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传统行业特性及特有的管理难点决定了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实现难度可能较其他行业更大。如何规避税务政策变动产生的涉税风险,甚至从税制改革中获得应有收益,促使税改变革对建筑企业产生积极作用,应引起建筑企业的高度重视。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对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与营业税存在两个最大的不同。第一,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税额包含在税值里面,而增值税是税价分离的价外税,课税对象为增值部分。第二,营业税不能抵扣,而增值税则可用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的对应部分,公式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直接取决于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需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方可用于抵扣。也就是说发票票额和可取得发票的数量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税负,但在建筑企业实务中却存在干扰建筑企业获得应有抵扣税款的因素。

    1、建材成本难以抵扣

    目前建筑企业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分散、杂乱,如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由项目所在地个体户、杂货店、农民、小规模纳税人等供应,而私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具有抵扣或开发票的资格,所以这部分支出难以得到抵扣。

    2、劳动成本不可抵扣

    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业劳动费占比工程造价费高达30% 以上,然而,劳动支出不归入建筑业税改方位而只属于普通劳务,其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不可抵扣,这从很大程度上加大建筑企业成本及税负。

    3甲供材结算方式

    “甲供材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它由甲方即建设单位提供大型设备、建筑材料等,甲方直接与材料、设备的供货方结算货款,随后再以这些项目的金额冲减应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这直接造成建筑企业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不匹配,由此将给建筑企业造成较大的税收负担。

    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财税人员新政策理解不够

    营改增实行之后,大多数建筑企业由于不熟悉营改增的具体政策,容易出现税务财务管理的漏洞,无法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而不能抵扣相应设备等成本费用。另外,营改增之后,会计核算难度增加,若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的理解不够将致使税务问题的产生,给建筑企业造成困难。

    对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建设企业验工计价款的支付经常性滞后,且验工计价款支付时直接扣除5%-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垫资款和暂留金等,导致建筑企业需要垫付未收回款项工程的税金。同时,由于建筑企业可能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抵扣。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建筑企业应如何应对

      努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能力

    建筑企业应尽快面向财税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举办有针对性的营改增培训,重点提示营改增实施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适用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会计核算要求,以及业务及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订立、交易对手信息收集、采购管理、发票管理等方面),以迅速应对营改增的落地实施。

    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1、加强材料采购管理,严格筛选供应商。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提高进项税扣除额;对于甲供材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以此降低企业税负。

    2、优化资产结构,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在营改增后提高机械化程度,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的同时降低企业的税负。

    3、合理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及税款缴纳时点。针对建筑工程生产周期及收款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问题,建议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合理确定付款时限,降低周期长的跨年工程中垫付大额税款等问题。

    全面加强合同评审,保证企业合理利润空间

    营改增后,企业要转变思路,以增值税视角设计、评审工程合同,以保证企业在税改后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尤其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与建设方协调好材料的采购方及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争取由施工方直接采购材料、设备,尽量避免由建设方提供;二是在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中,要选择有资质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分包,并在分包合同中注明分包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结语

      营改增的全面扩围,将对建筑企业产生深刻影响,法务部将在合同审核及日常法务工作中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合作,帮助企业渡过营改增的风险期,实现企业降税减负的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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